沈阳华盟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盟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坤盛天成供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1民初4275号
申请人:沈阳华盟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坤盛天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盟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坤盛天成供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华盟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坤盛天成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1586.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申请人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人民币741586.13元,保函有效期为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坤盛天成供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1586.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闻萍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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