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盟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华盟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5370号
原告:**,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沈阳华盟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沈阳华盟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2020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其诉讼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肇一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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