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盟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沈阳华盟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终5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47号(10门)。
法定代表人:陈明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旭,辽宁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盟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6号(1-15-5)。
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成林,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阳,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运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华盟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4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长、刘春杰主审、鞠安成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中,华盟公司与祥运公司约定华盟公司为祥运公司完成锅炉脱硫设备设计、建造、安装。现涉案设备已经安装完毕,但就该设备是否存在缺陷导致祥运公司锅炉水管腐蚀、破裂存在争议。一审庭审中,祥运公司已经明确提出申请鉴定。一审未进行鉴定也未论述理由,导致本案主要争议的基本事实未能查清,故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当查明案涉设备是否存在缺陷,在此基础上,查明双方当事人在承揽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查明上述事实后,再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43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刘春杰
审判员 鞠安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谢日恒
书记员高煜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