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2134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阁,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红福,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红福,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沈阳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民初70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延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