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70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阁,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红福,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红福,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沈阳山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瑰香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阁,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山淼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育红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周家安
书 记 员 李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