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执保6号
申请人:***,男,1972年1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沈阳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9316535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职务)。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9)辽0103财保2897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沈阳海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高凌志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左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