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宇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深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宇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2民初1497号
原告:沈阳深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36702-1),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张煜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昌婧,女,汉族,1983年4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48542-0),住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19-1号(1-1-4)。
法定代表人:孙宇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莹莹,女,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深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深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深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深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