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011民初4001号
原告: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小峨山生资市场1区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街42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