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011民初2055号
原告: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小峨山生资市场1区四号(原大修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街42号20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内江市金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