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011财保74号
申请人:冷明礼,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倪跃兵,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申请人: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2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冷明礼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及保全担保人**以其共有的位于东兴区胜利镇(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X号;建筑面积70.55㎡)住房提供担保,保全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东兴区(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X号;建筑面积169.78㎡)住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及保全担保人**以其共有的位于东兴区(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东兴区字第X号;建筑面积70.55㎡)住房提供担保,保全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东兴区(房产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X号;建筑面积169.78㎡)住房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曾激扬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梓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