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011民初2165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倪跃兵,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倪跃兵、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