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011民初2165号 原告:***,男,汉族,住**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江市祥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住成都市锦江区区。 被告: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正街**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天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