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1单元4层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6744Q。
法定代表人:邓应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2021)川0503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受偿数额为14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到期债权受偿数额为1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发出协查通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只有极少量的银行存款,未采取措施。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泸州市纳溪区特殊教育学校有工程款收益,本案已向泸州市纳溪区特殊教育学校下达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调查被执行人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街道社区,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电话告之申请执行人。
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宗祥
审判员 李小川
审判员 胡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