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76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8日,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1单元4层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6744Q。
原告***与被告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