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622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建筑一村34号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0156887Q。
法定代表人:邹红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1单元4层406号,现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776744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重庆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美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2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同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核实过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现在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
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