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民初1792号
原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路古城廉租房2号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10131H。
法定代表人:付显鹏,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房桂正,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嵩县饭坡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嵩县饭坡镇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邢红旗,该村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嵩县饭坡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红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江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