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民再6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路古城廉租房2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付显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8日出生,住禹州市。
再审申请人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081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豫10民申196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院(2021)豫1081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被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劳务费50400元,定于2021年4月24日前付清,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被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笔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调解书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本案故此被指定再审。再审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劳务关系未经确认,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1)豫1081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二、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阳
审 判 员 :齐鹏鹤
审 判 员 :刘慧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芋文青
书 记 员 :冀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