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民初167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刚,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富祥,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路古城廉租房2号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10131H。
法定代表人:付显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超,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英,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维宇,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艺,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建筑公司)、***、文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瑞星建筑公司向原告**退还工程款8764604元,并承担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包含应当退还的工程款及**因融资借款而产生的利息);被告***、文艺在4458475.20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旺苍县中医医院修建住院综合楼对外招标,**想承建该工程,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涂光奎,该机构向**推荐瑞星建筑公司作为**的投标单位,保证能够中标。此后该机构又介绍**认识了***,当时***担任瑞星建筑公司广元片区负责人。2017年5月,瑞星公司中标后,**向瑞星建筑公司提出进场施工。***告诉**先由公司进场施工,业主单位对该项目建设催的急,施工手续办齐全了以后,**直接打保证金进场施工,这期间**因为该项目支付了巨大的中介费用,心中非常着急,一再催促***要求进场施工。2017年7月17日,***叫**到广元市利州区签订了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看了***与瑞星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当天按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向***私人账户支付旺苍县中医院项目履约保证金500万元,***给**出具了瑞星建筑公司的介绍信(交于业主中医院),**便到旺苍县中医院项目部衔接此事。**到了施工现场时,发现另有其他人员已经进场施工。**立即找到***要求说明原因,***告诉**是手下的人工作失误,是他手下工作人员叫文艺、张学在做前期的现场施工。后经***、文艺和**共同协商:文艺退出施工现场,**进场施工;经各方现场核实后**应支付文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费用为:1、悬挖机械费(劳务费)814675.00元;2、零设及前期所谓费用958834.30元;3、零星材料97083.90元;4、9月分管理人员工资39200.00元;5、核算过程中的新增工程量225955.00元;6、网络费672.00元;7、项目部生活费4823.60元;8、钢材款1313234.90元;9、商混款824942.50元,**共计应支付文艺3978725.66元。**按照文艺指定于2017年9月4日向袁莉萍账户汇款2笔:1笔200万元,1笔15万元。瑞星建筑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文艺指定的账户支付了钢材款、商混款、悬挖机械费(劳务费)3笔共计2952852.40元。文艺收到款项后,**要求文艺按照约定退场,文艺以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涂光奎在他的合作伙伴张学处有50万元;***收取的保证金未退完要求一并清算为由,叫**再支付300万元后立即退场。基于此,**让***解决,***向**承诺:可以再向文艺支付300万元,到时***本人、瑞星建筑公司和**再进行核算,并且该款项也可以在向瑞星建筑公司应缴纳的管理费中抵扣。在无其他办法的情况下,**再次按文艺指定的账户袁莉萍汇款300万元后才进场施工。**为了进场施工实际共支付8707852.46元。2018年瑞星公司终止了与***的合作关系,撤销了***职务。对**提出支付文艺的费用作为抵扣管理费一事不认可。此后,**多次叫***通知文艺一起来对此项目前期的资金及往来作清算,***总是推诿,**打文艺的电话,文艺也不理睬**。原告**在此项目中垫资支出14311123元,被告瑞星建筑公司及***共支付给原告**款项为5546519元,被告瑞星建筑公司应当向原告**退还工程款8764604元,被告***、文艺在4458475.20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现该项目己进入竣工验收阶段,被告瑞星建筑公司对***就该项目前期所做的事情及资金往来不认可,**交于***的5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支付给文艺的款项是在外借的,每天都在产生的高额利息及费用,至使**现在债务缠身,诉讼不断。
原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旺苍县中医医院项目工程**垫资支出明细”中,第1项为“2017年3月至5月项目前期招投标费用2,544,000元”,合计总支出金额:14,311,123.0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中显示,在广元市旺苍县建设项目一期(旺苍县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工程)对外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向**推荐瑞星建筑公司作为**的投标单位,保证能够中标;原告**陈述其在案涉工程项目前期2017年3月至5月招投标期间支付费用2544000元;2017年5月12日,招标人旺苍县兴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旺苍中医院及招标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瑞星建筑公司为该工程的中标人。原告**请求被告瑞星建筑公司、***、文艺退还建设工程款8764604元,其中包括了上述2544000元。在未经刑事诉讼确定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之前,不能确定2544000元款项性质。前述事实中,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人员涉嫌违法,且金额巨大,其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3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母新明
审判员  何文三
审判员  郭金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