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1296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10131H,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路古城廉租房2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付显鹏,执行董事。
被告:庞德飞,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庞德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母新明
人民陪审员  陈明军
人民陪审员  淡梦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