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申19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路古城廉租房2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付显鹏。
委托代理人:胡卫琴,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再审申请人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该调解书程序违法,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付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