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1民初500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路古城廉租房2号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4610131H。
法定代表人:付显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超,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英,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 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蒋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