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1执13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8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路古城廉租房2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付显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豫1081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52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成都瑞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价值相当于5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艳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