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润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553475604L。
法定代表人:郑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军,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俄雷木加,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乡乡柏枝树村。
法定代表人:陈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殷达鹏,四川眀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智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航天大道二段17号凉山宏达酒店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836CM4Q。
法定代表人:刘朝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徐菊,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四川润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昌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智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润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润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润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52.00元,减半收取15026.00元,由上诉人四川润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慧玲
审判员 马 俊
审判员 邱红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雪梅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