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润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团结南街(城建局办公楼下)。
法定代表人:谌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杰,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德清,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四川润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哲建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德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润哲建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同意调解解决欠款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润泽建司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润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润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江
审判员 江毅夫
审判员 蒋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