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柏庭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柏庭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7323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勇,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9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琴,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2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原告***之女。
被告:四川柏庭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4栋9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3474257J。
法定代表人:张雪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才,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柏庭恒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 利
书 记 员  罗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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