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3343号
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1号大西富力中心A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983034470。
法定代表人:王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钧,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455879。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婷,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1号大西南富力中心A2栋1单元7层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69215452A。
法人代表:李定友,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诉讼,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熊德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