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与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黔0181民初377号
原告: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碧海花园第**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贵州省清镇市庙儿山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和谐生态公司)与被告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华利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华利得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和谐生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2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30万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保证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8日,被告将位于清镇市××路南侧红湖国际一期景观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对承包范围及单价、合同价款与结算计价方式、施工工期、工程验收、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与竣工结算、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明确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按时交纳了保证金200万元,由于项目已经停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现原告要求根据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被告承担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从2018年1月1日起要求被告每月按照2%承担资金占用费。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贵州华利得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及相关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施工合同、银行流水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8日,原告贵州和谐生态公司(乙方)与被告贵州华利得公司(甲方)签订《园林绿化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其中第一条工程项目:1.1工程名称:红湖国际项目一期景观工程,1.2工程地点:贵州省清镇市××路南侧,1.3工程内容概括:园林景观,绿化施工(含景观土建、硬景、软景、水电)具体施工内容以甲方认可的施工图纸为准(含税价),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红湖国际项目一期景观工程大约300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第六条履约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与竣工结算:6.1为保证园林景观施工,乙方交贰佰万元保证金,合同签订当日交贰拾万元定金,2015年6月15日交180万元,乙方交够200万元保证金,甲方保证乙方15天进场施工,乙方进场40天退100万元,施工满3个月退还余下100万元保证金。合同签订后,2015年6月9日、6月15日***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贵州华利得公司转账200万元,***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该款系原告贵州和谐生态公司向被告贵州华利得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与***无关。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园林绿化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贵州华利得公司根据合同收取的保证金200万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给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万元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30万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费,至保证金还清之日止的诉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保证金返还期限,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返还保证金,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9月30日前返还保证金,由于被告未按时返还,应支付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从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保证金返还之日止,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被告贵州华利得公司返还原告贵州和谐生态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从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保证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被告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