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8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碧海花园第**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6921545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庙儿山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080680236U。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贵州和谐生态景观有限公司执行贵州华利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黔018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025200元,执行费22652元。此后,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调查、向清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等方式进行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怠于履行本案到期债务,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现本案法定期限已经届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