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迪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永荣锦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执594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迪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布龙路西石观工业区石场路星越大厦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少坚。
被执行人:珠海永荣锦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洲香华路399号1-3栋首层22号。
法定代表人:王迺明。
关于深圳市迪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永荣锦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珠海永荣锦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珠海永荣锦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珠海永荣锦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以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控,查询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在上述范围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袁海平
审判员  张从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晓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