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定民二初字第01247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定法路30号2室。
被告: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爱迪节能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单吕龙,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135号2室。
原告***与被告**、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爱迪节能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单吕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华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边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