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404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表人:杨正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宋祖礼,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天洲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隗立鹏
审判员  陶继山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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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朱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