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125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严桥路199号(双1),组织机构代码15282284-7。
法定代表人:宋祖礼,经理。
协助执行单位:安徽爱迪节能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0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陈军于2007年11月29日与安徽爱迪节能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2008年2月22日签订《施工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承包方陈军承包综合楼工程。于2013年6月9日签订《关于与陈军(定远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公司综合楼工程结算有关问题的协议》第三次约定,该项目的工程款,承包方陈军(定远城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再要求支付。该综合楼今后在工厂拆迁时,其拆迁补偿,由承包方陈军(定远城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部享有。包括该项目建筑物的溢价部分,主要考虑承包方陈军(定远城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投入及补偿,现该综合楼已被定远县人民政府征收。
另查明,承包方陈军承建安徽爱迪节能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是挂靠在被执行人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建的工程。被执行人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挂靠人陈军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陈军同意从安徽爱迪节能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款中替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5000元、利息29250元、诉讼费2156元、执行费用1346元,合计9775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爱迪节能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征收补偿款977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广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