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爱迪节能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爱迪节能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7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定民二初字第01160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宋祖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伟伟。(系宋祖礼之子)
被告:安徽爱迪节能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起诉被告定远县城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爱迪节能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9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春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颖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