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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民初6594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民合集镇民辉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725743490。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惠德,浙江杰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桐乡喜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逾桥东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9FEM33K。
法定代表人:虞莉萍。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喜月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234元,减半收取41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战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