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德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谬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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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3民初6226号
原告:浙江德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城东绿苑3幢2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9F2DA0D。
法定代表人:董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谬,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庆丰南路(南)66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146841507E。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光,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民合集镇民辉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725743490。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光,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德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谬、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德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德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德森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谷玥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胜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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