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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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3执4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民合集镇民辉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725743490。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惠德,浙江杰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9280623H。
法定代表人:曹永传。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创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3民初6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由执行员周洪杰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工程款892481.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114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无现金价值。被执行人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查封起止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均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故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恒丰银行×××账户存款56295.42元,本院已依法冻结,但因系轮候冻结,故暂无法扣划,冻结起止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截至2022年3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曹永传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受疫情影响,暂无法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3执45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欢杰
审判员沈树强
审判员周申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胡舜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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