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2445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锋,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丹,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民合集镇民辉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725743490。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光,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澜,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99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恒腾三期”工程所在地为浙江省长兴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燕
书 记 员 邓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