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恩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3民初76号
原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蒲湾街160号。组织机构代码:1651756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凤凰山科技公园。组织机构代码:68173392-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立案前中联集团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已委托烟台荣华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咨询,该所尚未完成咨询业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需要等待该所作出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付倩
人民陪审员于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