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与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6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1民初269号
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八角街道办事处**家。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华侨新村4号楼西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富康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被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3元,减半收取2397元,由原告烟台泰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