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1民初1358号
原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富康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政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迪军,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丽芳,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东厅工业园规划路南。
法定代表人:姜德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坤,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良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6972元,减半收取348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597元,由原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