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433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春燕,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铭,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富康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政权,该公司总经理。
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华,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托诉讼代理人:刘瀛,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与被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