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243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春燕,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铭,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富康街2号。
法定代表人:杨政权,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华,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托诉讼代理人:刘瀛,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原告***与被告烟台福松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