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

***与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3民初188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宝根,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九洲市场二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10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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