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民初2070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船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九洲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675171589。
法定代表人:孙述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宝驹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陶昌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