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

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依安县依龙镇劳动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齐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明水县明水镇西北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依安县依龙镇劳动村民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依龙镇。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依安县依龙镇劳动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依安县依龙镇劳动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人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案款6613212.0元,承担执行费60466.06元。现因被执行人依安县依龙镇劳动村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齐执字第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丛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