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

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北安市胜利砌块厂、陈名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12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安市胜利砌块厂、陈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5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4月28日,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为陈名出具委托书,委托陈名办理该公司承建的仕林苑五栋楼盘全部事宜,委托书上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签章。2017年6月6日,陈名因盖楼所需与北安市胜利砌砖厂签订《红砖销售合同书》,合同书上加盖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仕林苑第四项目部公章,且签订合同时,陈名出具上述委托书。北安市胜利砌块厂有理由相信其是与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故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红砖款。现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主张陈名私刻公章,签订合同是陈名个人行为,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综上,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陈玉娟 审判员  董晓东
法官助理褚静 书记员范阳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