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北方建筑工程公司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新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丽江锦绣家园小区13幢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滨泉新城社区农民向阳新城小区后左侧一楼3门。
法定代表人:吕金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方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人民法院(2019)黑1225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吴红杰
审判员 王 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