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福瑞喷泉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喷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77号
原告:***,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喷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于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喷泉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邹立鼎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