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875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东,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杰,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
原告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600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1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600元的财产。2022年1月28日,本院冻结了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150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康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