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财保16号
申请人: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东,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少杰,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
法定代表人:周建忠。
原告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
6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与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北京润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 600元的财产。
保全费1273元,由北京博远达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二 年一 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赵 欢
书 记 员 康东菊